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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商标异议服务升级

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,应积极组织材料答辩,争取自身商标注册成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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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  • Q:申请商标异议应该提供哪些文件材料?

    A: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、副本:

     (1)商标异议申请书。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。

     (2)异议人的身份证明。

     (3)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,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。

  • Q:商标异议不成功,可否进行复审?

    A: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异议不成立,异议人不能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。被异议商标将直接被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书。异议人如果不服,只能在商标注册成功后,对其提出无效宣告。

  • Q:哪些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?

    A: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,商标局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:

     (1)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;

     (2)申请人主体资格、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;

     (3)无明确的异议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的;

     (4)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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